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修订版《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建立生猪、猪肉质量追溯制度。
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生猪来源、屠宰与检验信息以及生猪产品流向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同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一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停止销售,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
(娄辰寇瑞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