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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国产经典动画角色“葫芦娃”到底是谁的“娃”?是有“葫芦娃之父”称号的胡进庆,还是负责投资拍摄的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胡进庆及其助手吴云初要求确认《葫芦兄弟》及其续集《葫芦小金刚》系列剪纸动画电影中“葫芦娃”(即葫芦兄弟和金刚葫芦娃)形象著作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胡进庆和吴云初曾分别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一级导演、一级美术设计师。他们起诉称:早在《葫芦兄弟》摄制组成立之前的1984年,胡进庆即开始创作“葫芦娃”造型美术作品,并勾勒出包含“葫芦娃”发型、脸型、体型等基本美术造型。吴云初则强化了“葫芦娃”的冠饰。该美术造型于1985年底被上海美影厂采用,并运用于影片之中。
法院判决认为,“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上海美影厂享有,两原告仅享有表明其作者身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