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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汪洋)在判决书中,再审法院认定王朝犯有抢劫罪,主要有七大证据:
【证据一】被害人陈某、其丈夫及邻居证明,陈某在家中被抢劫财物。陈某出具的购物发票、收据,证实了部分家中被抢物品。华电小区保卫人员刘某、刘德某、郭某证实,曾赶到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现场勘查人员石俊鹏、邢哲出庭证实,二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从现场提取了一瓶酒和一团胶带。
【证据二】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见证人霍某、被害人陈某陈述,印证了上述情节。石俊鹏还证实,其自现场提取酒瓶上,熏显出一枚有鉴定价值的指纹,并拍照、固定。公安人员刘彦华、任天红证实,该指纹照片与其他现场照片存储于A49光盘,由二人相继保管,直至该指纹照片被送公安部进行鉴定。公安部物证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酒瓶上的指纹系被告人王朝左手中指所留。
【证据三】证人表某、邢某证实,案发当天上午与王朝通话。通话清单显示,王朝与上述二人通话时,其手机运行轨迹在保定市华电小区附近。被害人陈某证实,实施抢劫人员在现场数次接听电话。
【证据四】而王朝母亲亦证实,案发当日中午三次拨打王朝电话,接电话者正是王朝本人。结合现场指纹系王朝所留的证据,足以证实案发时王朝就在作案现场。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受害人被抢手机从石家庄史某处提取,史称手机为其丈夫底某所给,底称该手机系王朝所送,且送时另一证人王某也在现场。
【证据五】手机通话清单显示,被抢手机先后被王朝、底某、史某使用。证人邢某证实,当天下午他拨打王朝电话。通话清单显示,王朝接听邢某电话时使用的是被害人被抢手机。上诉证据足以说明,王朝交给朋友底某的手机就是被抢手机。
【证据六】车辆登记资料显示,王朝有一辆车牌号为冀AW5937的东风雪铁龙塞纳车,高速公路监控信息显示,车牌号为937的车辆进出高速公路时间,与上述王朝手机运行轨迹相吻合。
【证据七】邢某的事故财产损失现场勘验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鉴定清单,王朝的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项目清单等书证,及证人李保刚、郭永军证言证实,8月10日,王朝与邢某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已经完成拆解和验损。8月11日下午2时30分后,王朝与邢某办理了交通事故的相关手续。王朝具有作案时间。
再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确实充分,相互印证,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朝实施抢劫犯罪的事实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