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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患者在手术后认为医院误诊误治要求赔偿,但拒绝医疗过错鉴定。近日,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2009年5月29日,罗女士被旌德县某医院诊断患子宫附件炎。同年6月8日,罗女士前往黄山市某医院求诊,被诊断为子宫腺肌瘤。6月10日,罗女士在医院提供的医疗同意书、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文件上签名后,医院即为罗女士进行全子宫切除术。出院后,罗女士经多方咨询,得知其所患仅系宫颈纳氏囊肿,并非子宫肌瘤,根本无手术的必要。罗女士认为医院对其进行的手术,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造成了无恢复性的终生残害,认定医院存在误诊,且损害了自己的医疗知情权及选择权,构成违约及侵权,要求该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4万余元。黄山市某医院应诉后,依法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但罗女士予以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黄山市某医院依法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已尽到了举证责任,且已告知罗女士病情和医疗风险,并经其签字同意,现罗女士拒绝鉴定,又无证据证明其疾病的治疗有替代治疗方案,也无证据证明医院侵犯其知情权和选择权,故判决驳回罗女士的诉讼请求。
(秦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