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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我们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的基本内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深刻指出:“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人民法院在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群众、切实服务群众、积极依靠群众、有效引导群众,依法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在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民事审判不仅数量最多,涉及权利范围最广,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而且需要直接和人民群众面对面的接触,因此扎实做好民事审判工作对于人民法院工作全局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增长的大背景下,民事审判工作必须不断强化群众观点,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群众观点的基本要义就是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表现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首先就是要求我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诉权的充分行使,这也是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前提。人民法院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降低起诉条件,降低群众接近司法正义的门槛,仅对起诉进行非实质性的审查,没有正当理由,法院不得拒绝裁判。为群众提供普遍、快捷、多元的诉讼程序选择并且充分尊重群众的程序选择,积极探索、实践诉前调解、小额速裁等方便、快捷、灵活的诉讼程序。同时为群众提供合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救助,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实施适度的减、缓、免缴诉讼费等等类似的福利化的救济措施,真正满足群众的紧迫需要。其次,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还要求我们要深入了解、认真分析人民群众对民事工作的愿望和要求,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诉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使各项司法政策和司法措施符合民情,顺应民意。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为社会提供的最大的也是首要的服务就是公平公正的判决。因此,切实服务群众要求我们在民事审判中必须公平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我们要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既重视实体公正,又重视程序公正;法律公正观与群众公正观的关系,既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违法办事,也不能无视群众呼声,机械执法;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的关系,切实通过个案公正彰显普遍公正。
我国现代民事诉讼在诉讼模式上由职权主义转向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不再将诉讼当做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技巧的竞技,而是把诉讼看做法院、当事人和律师共同协作,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司法活动,在诉讼中当事人不再是单纯的程序客体。这就要求我们在民事审判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以及其他诉讼权利,在纠纷解决中重视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协调配合,淡化审判权干预色彩,更加强调审判权的服务性,真正做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实现案结事了。最后,切实服务群众还要求我们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改进工作作风,完善便民机制。群众到法院来办事,法官的“一个笑容、一声问候、一杯热水、一把椅子”都可能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好媒介,进而形成对法官形象的良好记忆。法官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要真正把人民群众当做亲人,杜绝骄横、冷漠、懈怠的官僚作风,要切实培养法官认真负责、严谨细致的良好工作作风,真正把执法办案作为沉甸甸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发扬和完善导诉制度、巡回法庭、法官联系点等便民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周到的司法服务。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人民法院工作虽然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有其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一面,但任何时候都不能脱离人民群众。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如果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坐堂问案,则可能会导致事实难以查清,从而影响实质正义的实现。这就要求我们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综合案件情况,适时走出法庭,通过勘查现场、深入走访等方式,查找案件真实情况和线索,努力使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民事审判是贴近基层群众的“前线”。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拜人民为师,才能够获得许多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的“土办法”,亲身感受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从而提升做好司法工作的本领,真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芜湖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了法官定期进企业、进军营、进学校、进社区的制度,下一步将继续予以坚持并完善,真正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所想,将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化为我们审判工作的目标和动力。
做好群众工作,既要服务群众、依靠群众,也要教育群众、引导群众。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引导教育群众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要正确行使释明权,在我们这样一个经济文化发展还不平衡的大国,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可能还很缺乏,法制观念可能还很淡薄,也并非每一名群众都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享受专业律师提供的有偿法律服务。这就要求我们法官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正确地行使释明权,积极引导合法权利真正受到侵害的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使受损的权利得到救济;对待双方矛盾激化的案件当事人,要积极主动地宣传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要把办理案件的过程变成思想疏导的过程,变成理顺情绪的过程,变成感情交流的过程,努力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对于带有共性的普遍性的问题,要通过典型案件的判决,辨法析理,明确表明国家对此类纠纷的态度和价值取向,通过个案展现法律指引功能。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既要依靠群众,又要教育、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调解固然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手段,但在案件带有类型化的特征,可能会直接影响社会公共道德体系的情况下,则宜“当判则判”,以事实的准确判断、法律的正确适用使当事人信服,使社会公众受教育,从而引导社会良好风尚,促进社会道德准则的形成。
(作者系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