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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报道,上海、厦门等地某些地方税务局仍按照2000元起征个人所得税,对此,上海、厦门的地税部门纷纷作出回应。
上海市地税局表示,全市各级税务部门严格、准确地执行国家税法规定,已做好包括征管软件调整在内的各项准备工作。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上海税务部门未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税法的报道与事实不符。
厦门市地税局税政二处负责人表示,所谓厦门地税仍按旧标准征纳个税的说法,是由于纳税人误解产生的,本月申报期内,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主要申报的是8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纳税人今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