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忠县金鸡镇张女士家的日照、采光、通风全部受到影响,法院判邻居赔偿她3万元
两幢楼之间的间距,连一个巴掌都放不进去。为此,市民张女士追讨起了采光权。昨天,重庆晨报记者从二中院了解到,法院判决张女士获得3万元“光线费”。
两房最小距离仅4厘米
1993年,张先生经批准,在忠县金鸡镇黄龙场公路边修建了石头平房3间、一楼一底梯房1间。两年后,张女士经批准,在张先生房屋的西边修建了3间二楼一底砖混结构房屋1栋。两家的房屋相邻间距为0.7米。
2008年2月3日,张先生以8万元的价格,将东边房屋2间卖与同镇居民郭先生。同年10月8日,张先生又办理了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地面积120平方米。
2009年4月,张先生与郭先生拆除原房后,共同修建5间五楼一底砖混结构房屋1栋,面积约158平方米。
张先生新修房屋时,缩小了与邻居张女士房屋的间距,且新建房屋三楼墙体衔接了张女士屋顶雨篷,直接影响了张女士房屋的日照、采光和通风。
据测量,张先生的新楼西边,紧邻张女士房屋,前端间距0.36米、后端0.32米;三楼墙体衔接张女士屋顶雨篷,前端仅距0.04米、后端0.07米。
居住在这样的房屋里,张女士一家人抬头只能望到“一线天”,导致张女士二楼厨房、卫生间和客厅的窗户无光线。
制造“楼靠靠”赔3万
张先生的房屋建好后即引起麻烦。“我一家人都在外打工,他趁我家无人之机,也不与我们联系和协商,就靠我们家这么近修起了新楼。”据张女士介绍,张先生修的楼房严重影响到了她一家人的正常居住和日常生活。“导致我家一楼房屋潮湿,商品腐烂;二楼厨房厕所、饭厅无采光。”
为了自家的采光权,张女士向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反映了情况,然而效果并不理想。无奈之下,张女士将张先生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的侵权事实成立,张先生应采取相应措施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但鉴于张先生已建成五楼一底砖混结构房屋,若采取拆除房屋保留原有间距重建,势必给张先生带来更大的损失。
为了平衡当事双方的利益,忠县法院采取了由张先生赔偿损失的方式,对张女士给予补偿,一审判决张先生赔偿张女士损失3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先生、张女士均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张先生建房缩小了与张女士房屋的间距,且新建房屋三楼墙体衔接了张女士屋顶雨篷,直接影响了张女士房屋的日照、采光和通风,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日前,市二中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晨报记者冯超通讯员赵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