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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见习记者万凌)昨日,南湖小区的杨先生致电本报,询问刚买的东西在超市里遗失了,超市是否要承担部分责任。
杨先生称,11日晚,他在南湖一家大型超市的某运动品牌专柜为小孩购置秋装,当时就在二楼的收银台结账。由于一时疏忽,他将孩子的两件衣服和一双鞋子弄丢了,等他再回到超市里四处搜寻未果。超市的监控录像也显示他在一楼收银机前支付其他商品时,手里没有拿衣服和鞋子。“东西是在超市里丢的,他们是不是该赔偿我同款商品呢?”
记者就此找到该超市,负责安保工作的负责人答复,如果杨先生能证明其所买商品确实没有被带出超市,那么超市将凭购物发票帮助其找回,如若商品被盗窃,也会协助其报警。
对此,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的邱律师予以解释,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从商品交付的那一刻起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由于杨先生本人对已买商品负有保管义务,所以超市无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