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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顾客在超市购物后被保安以偷拿超市物品为由拦截,后经警方出面检查顾客背包,证明票物相符后,顾客才被放走。事后,顾客以此事件给其造成身体及精神损害为由,将超市方告上法庭。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方对纠纷发生负有过错责任,一审判令其赔偿顾客医疗费、交通费共计628元。
2010年10月25日16时许,市民江某在本市南开区一家超市内购物。据江某称,她买完货品结账后,走到离卖场入口约5米处之时,两名男子将其前后拦截,要求其将包内物品拿出来。其间又有四五个人陆续上前,将江某围在中间,指责江某偷拿超市物品。江某见此情形即刻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后,江某将包内的一袋鸡胸、一张小票和超市免费提供的带有两排小圆孔的两个塑料包装袋倒出供检查。经超市方扫描,确认票物相符,并已交款。交涉过程中,江某遭超市方限制人身自由近两个小时,且事发后身体出现极度不适,经医院诊断,江某为高血压,建议休假5天。此后,江某多次前往超市、派出所等地要求解决此事未果,江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超市方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5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庭审中,被告超市方辩称,原告对于免费提供的包装袋理解有误,超市只是给需要购物的顾客提供包装袋,达到包装要求就可以,包装袋并非随意拿取,因此被告工作人员怀疑原告拿了超市的东西并非无中生有。被告工作人员发现原告将不是免费的物品放进其包内,履行工作职责并无过错。被告的做法是正确的,不同意原告诉求。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享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原告到被告处购买商品时多取两只免费包装袋,在性质上与偷盗出售的商品截然不同。包装袋的使用范围应事先在商场内以告示的形式予以明示。现被告的保安人员发现原告只是多拿了包装袋,提示原告放回即可,而要求检查原告购买的全部商品的行为过当,且在拦截原告时亦未及时亮明身份。故被告对纠纷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对原告在长时间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因身体不适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关于误工损失,原告虽持有医疗部门开出的休假证明,却以事假为由向单位请假,法院对此无法采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节,因原告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