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据新华社电近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意见》要求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司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酒驾的机动车和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意见》强调要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拍照或录音、录像;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另外,被测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的,应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驾标准,却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意见》明确,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