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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将按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布”,“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非法定理由,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降低其工资、奖金、补贴等待遇”,这是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的内容。(9月14日《人民日报》)
这两条规定入地方法规,很给力、很必要,第一条是惩治拒绝开展工资协商企业的“杀手锏”,第二条是保护参与工资协商的工会和员工代表的法律利器。
近年来,许多省市纷纷立法“强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规定相应处罚措施,但辽宁省下手“最狠”,最有力度,企业拒协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等于扼住了企业的生命咽喉,堪称致命一击。信用是企业的生命线和市场经济“通行证”,在我国,企业的信用等级与工商年检、金融贷款等挂钩考核,企业一旦背上不良信用,无疑将蒙受巨大的信誉和经济损失,将工资协商与信用挂钩,企业不能不正视拒绝协商的巨大风险。
开展工资协商与企业信用“捆绑”,无论可行性还是必要性都无懈可击。从可行性讲,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被写入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拒绝工资协商无疑是违法行为,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在案完全顺理成章。
从必要性讲,国务院和全总要求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近10年,但推进艰难,尤其非公企业更难,主要原因是一些企业认为工资协商有利于员工,不利于企业,故而采取阳奉阴违的敷衍态度,甚至于公然拒绝。不久前广东省总工会调查显示,工资集体协商普遍存在老板不愿谈,员工不敢谈、不会谈。“三不”现象的根子在于企业没有积极性,老板拒谈,员工自然不敢谈。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方强势,劳动者弱势的普遍窘境,强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保护弱势者权益,就必须对不愿或拒绝协商的企业进行惩罚,辽宁的做法可鉴。
笔者以为,将工资协商与信用挂钩,只能解决老板不愿谈的问题,不能解决工资涨多少,譬如企业以种种借口强调效益不好,只同意给员工加一丁点儿工资,如南京一家民企协商的结果是每月增加20元工资,工资协商演变成一场名存实亡的“滑稽剧”。如果对企业工资协商的考核延伸至工资涨幅之环节,无疑更能保护员工利益。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才称得上完美无缺,名至实归。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