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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直接选举中如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答: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的一倍,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如何组织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呢?实践中一般通过“三上三下”的办法:
首先,由选举委员会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汇总,经审查后予以公布(一上),然后交各选民小组讨论(一下);其次,汇总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召开选民小组长或选民代表会议,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并进行协商,缩小候选人范围(二上);向选民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的情况和选民小组或选民代表会议协商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二下);第三,将协商情况和选民对协商结果的意见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上),按选区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下)。
(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区县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爱民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