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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首次明确了婚前购房在离婚时的归属,包括父母给婚后的子女买房属个人财产。还有以登记瑕疵为由申请婚姻无效应复议,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者败诉等内容。这个解释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以房产为中心的物权问题的规定引起了热议,有的人甚至形容是“几家欢乐几家愁”。本文不准备具体评说这些“解释”,而是要通过这些“解释”及其产生的社会反响,思考和阐述社会管理方面的一些相关问题。高法对婚姻家庭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也能引起轩然大波,说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在当前的重要意义。我们也能透过婚姻家庭管理的社会实践思考社会管理的规律和理性问题:即社会管理的宗旨在于协调社会关系,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社会管理的效力在于多种社会控制手段的综合使用,社会管理的根本在于确立以服务为中心的管理理念。
社会管理的宗旨
协调社会关系
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社会的本质是社会关系。人与人以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为基础结成了人类社会。社会管理的宗旨是要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协调和理顺社会关系,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婚姻从表象上是个人行为,从本质上是社会行为。婚姻是个人行为,是说没有当事人的决定和参与婚姻不能成立,不能实现,特别是今天,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一个人要不要结婚,和谁结婚,什么时间结婚都是个人的自由,是个人决定的事,他人和社会都不得干预。然而,婚姻一定要得到社会的认可。比如,结婚必须登记,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过婚姻登记手续的婚姻是得不到社会的正式承认的。
婚姻是社会行为,社会要对它实行管理。在现代法治社会,制定和颁布《婚姻法》,是我们管理婚姻家庭的主要手段。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婚姻家庭的特殊地位和需要,我们颁布的第一部共和国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在1950年4月13日实施,以后我们根据社会的变化和需要对该法进行过两次修改,并于2001年4月28日开始实施第三次《婚姻法》,这次高法的解释即是对该部正在实施的法律的解释。
此次高法发布的第三次《婚姻法》司法解释表面上是要解决离婚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操作层面的问题,从根本上则是在新形势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再协调。在中国的家庭传统上人们崇尚“白头到老,从一而终”的价值观念,一直以家庭的高稳定性著称。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在巨大的社会变迁中中国的婚姻家庭发生了改变和动荡,离婚现象的急剧增多、离婚率的大幅度提高就是具体表现之一。离婚是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变化,因离婚而发生的纠纷常常带来家庭关系,乃至社会关系的矛盾与不和谐。过去在离婚案件的纠纷中有两个矛盾焦点,一是子女的归属,二是财产分割。随着人们血缘和传宗接代观念的逐步淡化,子女问题退到了后面,财产分割,即离婚中的物权问题提到了首位。此次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之所以引起广泛的关注,原因也在于此。在中国的《婚姻法》中婚姻自由是一项基本原则,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尽管离婚可能带来比较多的家庭矛盾和冲突,但像保护结婚自由那样,离婚自由也必须得到保护和保证,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说,解决离婚中的纠纷和冲突不能用简单的禁止离婚(或拖延离婚手续)的方法解决,而是要面对离婚率升高的事实和社会的改变,及时解决那些人们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此次高法的解释就是试图做到这点。它面对中国社会离婚率不断增长和随着房地产价格的攀升,房产在私有财产中的分量越来越重的现实。注意到中国的家庭中,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房屋和由婚姻当事者一方买房结婚的情况也比较普遍。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原来的法规条文如果不做一些相应的说明和规定,一旦离婚案件发生,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含混不清,还循着以往简单的双方各分一半的做法,从物权的角度说,显然有失公允,会增加事实上的矛盾冲突和纠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现代社会,要搞好社会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法律的权威性、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是非常重要的。秩序的建立,就是关系的协调,是和谐的前奏。没有秩序,是不能建立起和谐的社会关系与和谐社会的。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时,兼顾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将财产关系摆在明面,避免了因家庭关系和感情模糊了产权而导致离婚时出现矛盾纠纷和激烈冲突的复杂状况,无论从现实和长远看都有利于婚姻的理性和稳定。
当然,此次高法解释,不仅有助于解决法院在处理离婚中财产分割的操作性层面的问题,客观上也给了社会一个提示,即人们应该怎样对待婚姻家庭,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这对于当前社会上结婚就是为了分割对方的财产,对于轻率地对待结婚与离婚,是回应,对于构建现代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也有所启示。
社会管理的效力
多种社会控制
手段的综合使用
此次高法发布的第三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也带来了一些社会忧虑,比如有的议论认为新规定会降低离婚成本,助长男性离婚动因,还为那些“包二奶”者提供了方便,他们可以随心所欲,也不用担心财产损失;还有的议论认为它会弱化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女性本来就是弱者,新规定可以使男性随意将女性赶出家门,使女性的社会地位降低,岌岌可危;也有的议论认为,不要因为一个解释,强调了家庭物权,使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冷漠了,淡化了,生分了,亲情消失了,变成了完全是物质利益和物质关系。这些议论使我们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想到了一个新的问题,即社会管理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管理也叫社会控制。在社会学的意义上所谓社会控制既是指整个社会或社会中的群体、组织对其成员的指导、约束和制裁,也指社会成员间的相互影响、相互监督、相互批评。社会控制的手段是多样的,综合使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实现社会控制手段的功能互补,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管理效力。
在现代法治社会,依法治国,立法执法是实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但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还要辅以其他社会控制手段才能有效,在社会各个领域都是如此,在婚姻家庭领域也是如此。社会控制的手段是多样的,除去法律之外,还有道德、舆论、习俗、行政和组织纪律以及宗教等。不同的手段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作用。
道德也称伦理,是人的价值和是非判断,分辨什么样的行为是善的、美的、好的,应该提倡的;什么样的行为是恶的、丑的、不好的、应该反对的。道德可以内化到人们心中,成为自我和他我控制的力量。经过改造的传统的婚姻家庭道德对中国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调理一直有重要的作用。诸如男女平等,尊敬和赡养老人,抚养和教育儿童,保护老人、妇女和儿童等家庭中的弱者,主张家庭成员相亲相爱等都是道德的,反之是不道德的。依靠道德的力量,我们建立了中国式的家庭生活秩序。以赡养老人为例,在中国尊敬和赡养老人是道德的,会受到赞扬和肯定,反之是不道德的,会受到批评和指责。道德对人们行为的控制比法律更加宽泛,法律管不到的地方,道德可以管。今天人们所担忧的家庭亲情弱化、对婚姻家庭不负责任、男女不平等问题的发生以及婚外情、婚外恋等问题,都需要靠道德、靠教育、靠唤起人们的良知和自律来制约和控制。
舆论又称公意,意思是社会上众人的议论和意见。社会出现一些违背婚姻家庭道德的事情,比如不尊重妇女、不赡养老人、不抚养子女、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破坏他人家庭、家庭暴力等,人们就会三五成群地议论,“一传十,十传百”,会对当事者产生压力,有“千夫所指,不疾而死”之说。在今天的互联网时代,网络技术使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覆盖面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舆论的威力更不能忽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做了违规、违反道德的事情会遭到舆论的谴责和压力。舆论监督也是社会管理,是婚姻家庭管理的重要力量。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向来都重视舆论的力量,用各种舆论工具诸如报纸、电台、电视、电影、戏剧、小说等新闻舆论工具影响和管理社会,以婚姻家庭领域为例,新中国成立初期为反对封建的包办买卖的婚姻制度,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的民主自由的婚姻制度,曾经创作了著名评剧《刘巧儿》,巧儿在舞台上唱出了“巧儿我自己找婆家”的铿锵词语,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中广为流传,影响很大,极大地鼓励人们勇敢同封建婚姻制度和习俗作斗争,实现婚姻自主、自由婚姻。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的新闻传媒还不很发达,但我们已经充分利用它们对婚姻家庭进行舆论监督,今天我们的新闻传媒已经充分发展,利用新闻传媒对包括婚姻家庭在内的社会进行舆论监督,会起到更重要作用。
习俗是指人们在集体生活中逐渐形成并共同遵守的习惯和风俗,是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发产生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人们所处的环境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和时期不同、所属的民族不同、宗教信仰不同,都会有不同的习俗。在社会中人们的各种行为、一举一动都会受到他所在地区社会习俗的熏陶和影响,并自觉或不自觉地遵从它,婚姻作为一种社会行为也不例外。“习俗移人,贤者难免”,习俗的影响虽然不像法律那样有明文规定,不像道德和舆论那样带有压迫力,但事实上人们都不知不觉地按照它的规范办事,这就是习俗的约束力。它是社会可以利用习俗对包括婚姻家庭进行社会管理和控制的根据。习俗是变化发展的。在历史的进程中,有的陋习被抛弃了,有的被改造了,新的习俗也出现了。进步的社会习俗常常能够引领社会潮流,起到指导社会生活、建立社会秩序的作用。社会学家李景汉曾经于1957年在北京郊区调查当地的婚礼习俗,大致是男女当事人到乡政府领取结婚证后,举行仪式简单的婚礼。新人步行或骑自行车去结婚礼堂,由司仪宣告婚礼进行程序。在举行婚礼时,只预备一些纸烟、茶水和糖果等简单的东西,招待来宾,费用较节省。这种变化显然和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宣传和引导婚事应当移风易俗、新事新办、勤俭节约有关。今天我们发现和及时推广一些文明良好的社会习俗,倡导社会新风,也会对社会控制起到良好的作用。
除去道德、舆论和习俗的手段和方法外,在中国这样高度组织化的社会,组织的作用,单位的行政管理,也常常能够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而在宗教信仰十分流行和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宗教也是社会控制的手段。无论如何,在社会管理中,多种社会控制手段的综合运用是重要的、有效的。
社会管理的根本
确立以服务
为中心的管理理念
此次高法发布的第三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与其说是对离婚和亲子鉴定等问题的新规定,不如说是面对中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新变化在社会管理方面提供的一种新的服务。
更新管理理念对于搞好社会管理是至关重要的。所谓管理理念的更新是要从控制和约束的思维转变到服务的管理理念上来,确立以服务为本的思路和方法。以上我们讲到了管理与社会控制的关系,为了建立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生活氛围,管理应该包括社会控制和社会约束等方面,但控制和约束的目的是服务,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这个逻辑是确定无疑的。这是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利的根本目的。从2001年以来为了搞好社会管理,我们就提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16个字。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社会管理,首先要理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摆正社会公仆和社会主人之间的位置,建立服务型政府。向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社会管理的中心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我们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加深了对社会管理客观规律的认识,逐步树立了服务民众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改进社会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进展。在婚姻家庭领域,我们也有过一些重要的尝试和改革,它也是立足于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在新中国成立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在办理结婚手续时除去当事人要携带“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之外,还必须携带“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换句话说,没有单位组织的同意,婚姻是不能成立的。2003年10月1日起我们实行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做了改变,结婚登记不需要单位再出具证明,即由原来的单位开具证明改为“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大大方便了群众,既尊重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也体现了对公民的充分信任,对培育现代信用社会起着很重要的促进作用。因为个人对自己的“签字声明”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一旦丧失信用,就会受到法律制裁。这个管理的改革和新规定在扩大公民自由权的同时,加强了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也体现了服务民众、以人为本的理念。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基础结构和组成部分。矛盾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婚姻家庭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能够使我们领悟宏观社会管理的一般规律。从协调社会关系出发,不断创新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综合使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确立以服务为中心的管理理念,对于搞好社会管理,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造福人民群众都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作者系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