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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在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上未发布商业广告满七日的,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二十八条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操作规范,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第二十九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主次干道、支路、胡同里巷、楼群甬路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三)公共场地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四)各类市场、存车场由开办单位负责;(五)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自行负责该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六)在道路和公共场地举办各种宣传、咨询、展销等活动的,由主办单位负责。不按规定履行保洁责任或者履行责任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