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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场车祸发生后,双方并没有冷静处理,而是发生口角,其中一方随后喊来多人,持刀对另一人连砍带捅,致其身上多处受伤。近日,该男子因聚众斗殴罪而被法庭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9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宋某驾驶汽车在本市河东区七纬路一饭店门前倒车时,撞上了郭某停放在此的尼桑轿车。在解决此事的过程中,宋某的朋友崔某与郭某发生口角,郭某当即打电话喊来数名男子,持刀将崔某的头部、胸部、腹部等多处砍伤、捅伤后逃离现场。2010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将郭某抓获归案。
庭审中,郭某矢口否认自己曾聚众伤人。然而,他的电话清单及在场的多位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其当时有多次接打电话的行为。另外,郭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斗殴,诸多证据却表明他当时曾向数名伤人男子指认被害者。加上其他一些“铁证”,法庭最终认定郭某即为那次聚众伤人的始作俑者。依法判决其犯聚众斗殴罪,获刑4年。(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