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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阐述者:江苏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朱华仁
场合:在省委政法委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完善党委领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社会管理的法律、制度、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十分重要。应该认识到,作为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实践,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重要内容。只有正确认识和把握法治与社会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法治保障和促进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作用,才能真正实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目标是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国家经济社会长治久安和和谐发展。树立依法管理的理念,不仅可以推动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执法和普法工作,使各项社会管理工作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轨道上运行,还可以通过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引领公民学法用法、尊法守法、依法办事,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构建社会秩序是法治的基础价值,离开了秩序,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等法治价值追求也就成为了空中楼阁。社会秩序既是社会行为规范实践的过程,也是行为规范实践的结果,其形成依赖于人通过规则对他人行为产生的预期以及由此预期带来的协调一致,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法治作为良法之治,在新形势下则承载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实践。近年来,南京的“法治惠民实事工程”、泰州的“基层执法评议”、海安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如皋的“干部述法”等一系列法治建设的创新经验和先进典型,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积累了宝贵经验,打下了坚实基础。这也是之所以法治江苏建设工作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扎实推进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的重要基础。
应该认识到,社会管理必须通过法律来加以规范、必须依靠法治来加以保障,法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治本之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际上就是实现社会管理主体对社会管理理念与社会管理方式的深刻变革和调整,发挥法律、经济、行政、道德、文化、舆论等综合施策的作用,由于法律的稳定性、普适性和权威性,其对社会建设和管理更具源头性、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
应该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摒弃会议上讲法治、文件中写法治、工作推进中违法治的现象,在厉行法治中,要求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要求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民生领域的社会管理和服务,依法服务和保障民生;要求坚持公正司法,切实维护公民权利,依法惩治各类侵犯和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完善法律援助,加强对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司法保障,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加强创新社会管理只有遵循法律规范、弘扬法治精神才能体现其真正的价值内涵和目标要求。
文字整理本报记者丁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