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前天下午,一桩离奇的民事纠纷案经本市红桥区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并宣判。被告某行红桥支行因为借记卡开户人李先生的离奇失窃被判担责,在今年6月15日深夜至16日凌晨,李先生的借记卡内11万余元巨款神秘失踪。红桥法院经审理认定,有人在该行自动取款机上事先安装了非法监控设备窃取了李先生的银行卡号和密码,然后利用克隆银行卡在其他自动取款机取走了这笔钱。昨日,本报刊登这个消息后,引起读者广泛关注。有人直接询问,真的有克隆银行卡吗?到底是怎么回事?
克隆银行卡设备
在网上公开叫卖
昨日,记者在百度搜索中输入“克隆银行卡”几个字,网页第一行就是“供应克隆银行卡的设备”这个词条。打开网页,“供应克隆银行卡的设备”的网页出现在这家网站的“儿童短袜”栏目里。这个信息的发布时间为2011年4月15日。在网页上有一张“产品”图片,包括一只读卡器和一个黑色包装连着数据线的东西。
网页上的宣传词是:“如果你还在因为找不到赚钱门路而发愁,那么实现梦想的机会就在你眼前了……”厂家强调:“我们提供的设备不受银行卡动态技术的限制,请不要拿我们的仪器同那些便宜货比。”
厂家还在产品宣传词里粘贴了一个《银行卡被克隆储户丢6万,法院判决银行全赔偿》的案例,文中有一段嫌疑人如何在网上购买银行卡复制器并非法克隆他人银行卡取现的介绍。
全套设备9500元
现场提货教使用
昨天下午,记者拨通了厂家留在网页上的手机号码。一个南方口音的男子称他们的厂址在广州,可以当面讲授使用方法。“保你学完立刻就会复制银行卡。”该男子说,他们的设备管理包括高抗读写器微型带时间功能、插卡模具以及伪装摄像头的灯箱、数据盗码复制器等。“全套设备共9500元。”据其介绍,“复制”银行卡就是先用读卡器、银行卡复制器贴在ATM机插卡口复制信息、再输入电脑用软件解密,然后复制到空白磁条上,一张克隆卡就完成了。记者问如何能够买到这套设备,这位男子称:“你自己到广州提货吧。当面谈,我还可以教你怎么用。”
去年有同类案件
查余额后丢一万
早在去年,本市就曾出现过类似案例,被害人是本市一名刑警。案发前一天晚上9时许,这位刑警在一家商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查询银行卡余额,显示余额为10095元。谁知这一查,却“查”丢了1万元。后来发现,就在转天,他的银行卡被人分5次在河南省某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走了1万元。在审理中发现,刑警查询银行卡的当晚,该取款机被人安装了非法设备,而且是在三天后才被发现,刑警的钱就是在这个时段内被盗取的。刑警将涉案银行告上法庭。法院认为,银行义务保障存款人的安全,判决其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伪卡”能否识别
银行方面不表态
前天,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焦点均围绕“伪卡”进行。“银行是否有义务防范他人利用伪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如果不能识别伪卡,是否违反储蓄合同?”
“如果真的有复制的银行卡,银行的ATM机目前能否识别?”对此,出庭的银行管理人员拒绝回答。
业内人士
更换ATM机成本太高
目前无力识别克隆卡
一位业内人士称,我国银行的ATM机,目前无力识别克隆卡,这也是信用卡犯罪日益猖獗的原因之一。业内人士称,这个技术并非难以攻克,但是全部更换现有的ATM机涉及成本太高,恐难立即实现。“这就给银行的管理带来巨大的考验,特别是近来相关民事案件均以储户胜诉曝出,银行简单以储户没保管好密码责任自担为由抗辩,胜诉几率很小。”
以往,关于类似的信用卡纠纷,银行方面往往以“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应视为持卡人亲自所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这一格式条款作为银行的免责理由进行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称:“在技术不断进步且犯罪手段不断变化的今天,不具体分析失密的原因,不考虑储户是否存在过错,一概以此理由抗辩,把一些本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也推向储户,无疑加重了储户责任,有违公平原则,被告的这一抗辩理由难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