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级国家机关、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门前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路段;2.医院、学校、消防队门前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路段;3.城市道路交叉口、大型绿地广场景点、铁路道口以及立体交通设施、隧道、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站、客运码头等出入口周围20米范围内的路段;4.公交站点、消防栓沿道路两侧各20米范围内的路段;5.各类窨井设施周边5米范围内的路段;6.单侧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路段;7.盲道设施;8.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