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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登封9月23日电身强力壮却将亲生儿子“送”给他人抚养并收取费用,结果触犯刑律。昨天,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张强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今年46岁的张强杰,是登封市大冶镇王岭村的一位农民。2007年2月,他与本村离异妇女宋某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在了一起。2008年2月,宋某为张强杰生育了一个儿子。但从2010年初开始,由于张强杰经常无故殴打宋某,导致二人分手,儿子由张强杰抚养。整日照顾不到3岁的孩子,这让张强杰产生了将其送给他人的想法。
经人介绍,2011年1月,张强杰将儿子送给邻村妇女王某抚养,并收取王某支付的抚养费、营养费4万元。孩子的母亲宋某得知此情后,愤然向公安机关报案,张强杰随即落入法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强杰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儿子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但鉴于其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郭小生李菊凡苗永清)
-法官说法-
如果按照收养的有关规定把孩子送养给其他人的,收养人给生父母一定的费用是不构成犯罪的。如果收取一定的费用后把孩子送给他人的,构成遗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