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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几乎天天有人给林丽送花,同事都说是林丽男友送的,可林丽心里疑惑,自己何来男友?
这天,林丽收到花,里面有张纸条:“请按如下地址约会”。林丽很好奇,按时来到指定地点。一看,是自己的客户刘凯。刘凯从国外调回来,常向林丽讨教内地商业,作为感谢,常赠与林丽贵重礼物,两人互有好感。刘凯对林丽说明了用意,自己想在国内找个女朋友,经过观察,觉得林丽很符合自己的要求,希望林丽能接受。另外,因其母亲身体不好,如果自己出国工作,希望她暂时代他照顾母亲。林丽虽感突然,但基于对刘凯的了解,便同意了。
不久,刘凯出国工作,出国前,刘凯承诺等自己回国便办婚礼,并拿出一份协议,大意是,在其出国期间,林丽负责照顾刘凯母亲起居饮食,作为答谢,刘凯名下的房产供林丽居住,一年后房子归林丽所有。
一年过去,当林丽问刘凯何时回国结婚时,刘凯却说,自己在国外另有意中人,不想和林丽结婚。林丽感觉自己纯属在当保姆,受骗上当了,提出要按协议将房子转到自己名下,却被刘凯拒绝。
林丽能按协议拿到房子吗?
【专家意见】
华东政法大学傅鼎生教授
林丽无权要求转移房地产权利,但有权请求刘凯返还不当得利。
尽管两人在协议中约定刘凯赠房的同时也约定了林丽照料刘母,但彼此并不互为对价,没有形成给付的交换关系。这是因为彼此给付义务利益差距巨大,且双方都是基于未来能结为夫妻这一前提才签协议的。按照常理探求当事人签协议时的真实意思,可以认定该协议中包含两个彼此独立的无偿给付的约定。这两个独立的约定,均以结婚为条件。虽没有直白表露为“目的赠与”,但确属于两个独立的“目的赠与”。简言之,若不结婚,林丽绝不会向刘凯承诺无偿照顾刘母;若不结婚,刘凯也绝不赠房与林丽,并不能简单地认为是附义务的赠与。
在“目的赠与”关系中,当目的没有实现时,赠与人就没有赠与的义务,如赠与物已交付或赠与的不动产权利已移转,有权依据《民法通则》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本案,刘凯已没有与林丽结婚的意愿,林丽不能要求刘凯给付赠与物。林丽承诺无偿照看刘母,虽不是赠与,但实质也是一种无偿的给付承诺,可适用赠与的规定。尽管林丽的无偿给付已实施,但因结婚的目的没有实现,可基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刘凯返还相应的金钱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撤销赠与(救灾、扶贫等除外)。但该条仅仅适合夫妻之间,本案处理并非依据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