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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公交车在改变线路后,司机并未将此情况告知乘客。结果,一性急乘客为此因票价问题和司机发生争执,并随即出手伤人,除致司机头面部受伤外,还使其左眼视网膜发生脱离。法庭两审审理中,视网膜脱离究竟是由于司机高度近视还是被殴打所致,成为争论焦点。
2009年2月23日15时许,津南区葛沽镇人孙某乘坐一辆208路公交车返家。当车行至小站镇附近的葛万公路上时,他发现该车线路发生改变,于是就票价问题向司机崔某进行“询问”。双方随即为此争执起来,孙某将崔某打伤。之后,崔某先后到咸水沽医院、天津市眼科医院等地进行治疗,被咸水沽医院诊断为头皮挫伤、左眼钝挫伤、急性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被眼科医院诊断为孔源性视网膜脱离、视网膜裂孔等。因赔偿问题,双方对簿公堂。
原审津南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崔某的住院病案,应确认崔某的身体确实受到了伤害。而公安机关对孙某的询问笔录中,孙某认可自己确实对崔某进行了殴打,由此可得出崔某被伤害与孙某的殴打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作为公交车司乘人员和承包人,当孙某上车时,崔某理应询问其要到达的地方,然后再收取购票费用,因此司机崔某在纠纷中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当时情况,以承担10%为宜。而孙某在意识到线路改动后,应平和沟通,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大打出手,因此,其应承担纠纷的主要责任,以90%为宜。对于崔某的孔源性视网膜脱离,病案中载明“外伤史”,应认定与此次殴打有关。孙某认为该病是由于崔某的高度近视造成的,并无相关证据加以说明,对此说法不予采信。综上,判决孙某赔偿崔某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所有损失的90%,为15216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崔某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10%的责任,孙某则坚持认为对方的眼疾并非因自己殴打所致。
二审中,市二中院同样认为崔某在孙某上车时未就公交车改线等问题进行告知,服务中存在瑕疵,理应承担一定责任。而就崔某视网膜脱离到底系何原因所致的焦点争论,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崔某提交的咸水沽医院和天津市眼科医院住院病案中,分别有诊断结果为左眼钝挫伤、左眼皮下淤血及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外伤史)的记载,因此应当认定崔某在眼科医院的治疗与被孙某殴打有直接关系。所以,孙某不同意此部分赔偿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