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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高新区高科技公司云集,是科技创新的前沿地带,2006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驻滨海高新区审判庭,负责该院全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涉外案件的审判工作。该庭实施“三三”战略,即建设“服务型、学习型、廉洁型”“三型”审判庭,独创“三步”调解法,助推“创新成果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知产管理创新”“三项”效果,切实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型”审判庭
激发活力凝聚力
今年3月,天津一中院与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联合召开了“服务高新区发展、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座谈会。
通过座谈,天津一中院及时了解到高新区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诉讼等方面强烈的司法需求。针对区内企业的需求,该院迅速做出回应,4月推出了针对“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网上立案、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理水平、加大执行力度、拓宽服务渠道等五项措施,为企业创新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近年来,天津一中院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放在推进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高度来认识,向“科技小巨人”众多、知识产权案件密集的滨海高新区派驻审判庭,在科技创新的前沿领域,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为更好地适应高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天津一中院驻高新区审判庭结合自身特点,提出了打造“服务型、学习型、廉洁型”审判庭的目标。
该庭庭长谷淑娟表示,保护知识产权是鼓励创新的前提和保障。要实现对知识产权最好的保护,就要加强能动司法,通过多种形式的司法服务,增强企业和个人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的能力。为此,驻高新区审判庭创新了三项服务模式:一是设立了值班接待制度,接待来访人员,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二是在管委会行政大厅内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日活动,现场为企业答疑解惑;三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关于著作权、商业秘密保护、商标权保护、专利权保护等的专题培训。
这三种服务模式一经推出,即吸引了大批驻区企业负责人和法务人员参加,获得了管委会和企业的一致好评。
“三步”调解法
真诚沟通实现和谐
张某受北京某图书有限公司委托,创作了一套外语培训丛书,出版后的丛书版权页上登记的主编却是图书公司的法人代表王某。张某起诉王某侵犯其著作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天津一中院。
张某在上诉状中言辞激烈,并向媒体写信反映情况。承办法官赵永华经过多次约谈张某,逐渐找到了案件的症结所在。原来张某与图书公司在三年前的一起诉讼中,法院判决图书公司赔偿张某16万元,三年来却未能得到执行,张某此番诉讼,意在获得执行款。
针对这一情况,从切实维护张某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的角度出发,法官们决定帮助张某拿到应得的执行款,并制订了一项“围魏救赵”的调解预案。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始终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调解从早上一直持续到晚上7点多,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了款项执行计划。在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当天,图书公司就将首批执行款3.5万元交付张某。旧案的遗留问题解决了,张某大为感动,向天津一中院写来表扬信,对法官爱岗敬业、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表示感谢和钦佩。
记者了解到,这一案件的圆满解决得益于该庭探索创立的“三步”调解法。谷淑媚解释说,所谓“三步”调解法就是,第一步坚持“为民”理念,制订好调解预案,这是基础;第二步坚持“亲民”理念,为当事人辨法析理,这是关键;第三步坚持“便民”理念,调解执行一步到位,这是终极目标。
“三步”调解法自实施以来效果显著。两年来,该庭审结211件知识产权案件,其中以调解撤诉结案150件,调撤率为71.1%,高出全市平均调解率近10个百分点。有履行内容的全部在承办人的主持下,当庭履行完毕,自动履行率达到100%。
“三项”效果
助力创新型城市建设
在一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天津一中院院长刘金波提出了这样的要求:以知识产权审判为手段,实现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目的,实现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实现建设诚信社会、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
围绕这三个目标,天津一中院驻高新区审判庭确立了“助推创新成果保护、助推市场公平竞争、助推知产管理创新”三项效果的具体目标,以此作为衡量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标准。
在案件审理中,该庭依法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在天津起士林大饭店诉杜某侵犯商标权案件中,杜某在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到期后仍在使用“起士林”的标识及牌匾。在高新区审判庭主持下,这起案件得到调解,杜某停止使用“起士林”字样的牌匾及包装物,维护了百年老店“起士林”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涉外案件审理中,该庭注重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通过审理“Cartier”、“中美史克”、“好丽友”、“天士力”、“普兰娜”、“鼎鼎香”餐饮、“凤凰”自行车等一大批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商标权纠纷案件,以及一批涉及法律出版社、广东中凯文化等著作权纠纷案件,不仅打击了盗版和假冒行为,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在国际上树立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