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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案例回放:2011年初,张先生和孙女士一家刚刚搬到位于塘沽的某新建小区,他家所在小区正在组建业主委员会。从事社区工作多年的张先生成为了重点培养对象,物业也三番两次找他,希望他能参加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正当物业组织筹备业主委员会时,物业将标有张先生详细信息的通知张贴在小区的布告栏上,详细信息包括家庭电话、手机号码、原工作单位以及详细家庭住址。可物业公司的这一做法给张先生一家带来了很多麻烦,经常有各种推销电话打到张先生家中。张先生的妻子孙女士也常常收到一些骚扰电话和短信,对方掌握了详细的情况,这让孙女士非常气愤。可物业公司辩称,张先生是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主抓外联工作,张先生的联系方式需要向居民公开,这样有助于小区工作的开展。张先生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物业公司应当清除张贴在公告栏中的电话等详细信息,并向原告张先生一家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
律师评案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此案中物业公司在没有经过张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个人信息公开,使原告受到骚扰电话的影响,给张先生的生活造成了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虽然物业公司给张先生冠以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一职,但张先生的居民身份始终没有改变,物业公司将其个人信息公开,从而给张先生一家造成伤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隐私利益被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记者马兰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