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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枣庄9月28日讯(通讯员周永恒记者李淼)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后,当事人本应自觉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但家住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的张某却在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的前提下,转移、挥霍财产,拒不履行判决内容。日前,张某被枣庄市薛城区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2009年12月7日,张某的妻子梁某在单位工作时发生事故死亡,厂方一次性赔付死亡赔偿金、扶养费、丧葬费等共计37万元,但张某将赔偿款据为己有,拒不给付梁某父母应得款项。
2010年8月10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返还梁某父母赡养费等赔偿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期间,张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将部分赔偿款放在刘某手中,部分用于房屋装修、给女友买车,致使多次执行未果。张某被法院司法拘留后,仍百般抵赖,拒不履行义务,后被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移送侦查、起诉。案件审理中,张某和梁某的父母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返还赔偿款7万元且已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