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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讯星光大道商标早在2003年被注册,央视后以同名栏目有影响力且在先使用“星光大道”四字为由,要求讨回该商标。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一中院一审认定,央视该节目开播“落后于”同名商标的注册,因此判决央视败诉。
中央电视台起诉称,“星光大道”是央视1999年开播的“星光无限”栏目的一个子栏目。后来“星光无限”改版为“星光大道”,拥有观众人次已超过10亿,属“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央视拥有在先的栏目名称权及商标权。
据了解,2003年7月9日,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星光大道”。2005年1月7日,星光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获得初审通过,在此后3个月异议期的最后一天,央视向商标局就“星光大道”的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央视的异议被驳回后,央视又申请复议,要求该商标不予通过审批。2011年3月,央视的复议再度被驳回。央视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商评委的裁定。(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