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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本市下发《关于印发<天津市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办法》,对于在海上搜救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搜救力量和个人,均授予1000至40000元奖励。
根据办法,凡具备“参与重特大险情搜救行动的”、“在搜救行动中表现突出,避免或减少遇险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海洋环境污染等的”“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意识,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在特别恶劣气象海况等困难条件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的”“经常性参加搜救行动的”等条件的搜救力量或个人,可向搜救中心办公室申请搜救奖励。对参与特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4万元/次,个人不超过5000元/次;对参与重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3万元/次,个人不超过3000元/次;对参与较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2万元/次,个人不超过2000元/次;对参与一般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1万元/次,个人不超过1000元/次。具体奖励额度,由搜救中心办公室综合考虑搜救效果、救助难度、险情级别等因素确定。(记者孙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