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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武清开发区穆先生:今年国庆黄金周期间,我和妻子都加了几天班,请问国庆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有事您言语”专栏记者:记者采访了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本市自今年4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160元/月,因此今年国庆黄金周加班,支付的工资标准有所变化。
根据《劳动法》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国庆黄金周,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休假日,对于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至7日是休息日,对于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国庆黄金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