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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宁10月8日讯(记者李倩) 8日,记者从济宁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获悉,“十一”假期共接到申诉12条,其中5条都涉及商品的定金问题,而家具、汽车的订金纠纷也成投诉热点。
市民郑先生在城区一汽车4S店,交了1000元订车金,但由于自己贷款迟迟没有办下来,郑先生打算暂不提车退掉订车金,但销售商却不予配合。经12315工作人员协调,汽车经销商退还郑先生一千元订车款。和郑先生类似,小吴在一家具卖场选好了某款沙发,该品牌商家表示仓库有货,很快就可送货上门。当郑先生付了500元订金,并催促该品牌销售商发货时,店家却表示需要等15天,双方因到货时间引发争执,店家也拒绝退还小吴订金。
“买车买房,先交一部分订金是交易双方都认同的事,交易不成如何退回?“订金”和“定金”有什么区别?很多消费者都懵懵懂懂。”济宁市消协陈主任说。“定金”与“订金”是存在区别的,定金在《担保法》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且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而订金在一般情况下被视作预付款,如收受订金一方违约,只须退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