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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振宇
目前,许多农村结合本村实际制定了村规民约,它对约束部分村民不正当的行为,落实党的农村政策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有的地方制定的村规民约走味变形,有的村规民约咋一尝有点甜头,细品却是酸涩的味道。这类“村规民约”背离了国家法律,给农村工作带来了负作用。
我曾看到过这样一些让人皱眉的“村规民约”。一是简单粗暴。有一个村为禁止村民打架斗殴,规定:“打架斗殴者,每人罚款100元。”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虽然限制了打架斗殴现象,但由于没有解决思想问题,有理的一方觉得掏钱冤枉,其结果治标不治本;二是急功近利。有一个村为禁止村民乱放猪羊,规定“猪羊出栏,打死白打”。这种过激的处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乱放猪羊现象,但往往会激起村民的逆反心理;三是迁就迎合。禁止村民赌博是好事,可有的村为了寻求“平和”,故意留个“尾巴”:“赌资100元以下,年龄50岁以上的除外”等等。
这些“村规民约”问题的存在,不但影响了干群关系,而且也阻碍了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对村规民约进行一次检查,剔除那些不符合法律、政策的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村规民约。抓好对村级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法律观念。同时,要在农村开展普法教育,特别是要搞好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农业法》、《治安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合法的适用的“村规民约”增多了,新农村建设才能步入健康快速的发展轨道。
(作者单位:河南省淅川县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