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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仁珑
已是盛夏时节,行驶在回法庭的乡村小路上,途经一片果树林,见那累累的硕果挂在枝头,在微风中左右摇晃,我的脑海中突然闪现出那一篮金灿灿的山杏。
记得那时还是山杏青青的季节,庭长把一件赔偿纠纷案件交给我。原告邵老汉,为了生计他来到即墨市赵某开办的煤炭厂打工。在一次运煤过程中,邵老汉不慎受伤,赵某将他送到当地医院治疗并办理了住院手续,但在预交了部分医疗费用后就再也没有管。由于邵老汉伤势比较重,赵某为他预交的费用根本不够,他无钱医治,无奈之下只好提前出院。由于身体没有恢复健康,无法从事体力劳动,所以只能在家里养病。由于家里的顶梁柱倒下了,生活一度陷入了困境。对于邵老汉的处境,我深表同情,于是多次对被告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终于使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共计6万余元,并很快履行了给付义务。
该案已经结案很长一段时间了,邵老汉又一次出现在我的办公室门口,手里头还提着一个小篮子。看着我满脸的疑惑,他腼腆地笑了:“嘿嘿,俺是专门来看你的。俺也没有别的东西,家里那棵老杏树的杏子熟了,俺送几个来给你尝尝,表表俺们的心意。”说着,老人颤颤巍巍把一篮金灿灿的山杏放到了我的办公桌上。看着邵老汉那热情而真诚的目光,我拿出一个杏子狠狠地咬了一口,那感觉真是说不出的甜。
我只不过干了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一点小事,却得到了当事人莫大的认可与感激,这让我在感到欣慰的同时,也深深地领悟到在司法实践当中一定要深切体会当事人的困难,尽最大可能在法理与情感之间寻找平衡点,才能做到真正的司法为民,用真情换得人心。
(作者单位:山东省即墨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