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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周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将陈某撞伤,当时法院判决周某支付赔偿款6万多元,但是周某一直没有付款。在随后的两年里,法院两次发出执行通知书,也曾对其进行司法拘留,但周某仍然拒不执行。2010年8月,周某得到一笔土地补偿款6万余元,但是当天该款就被取出,并挪作他用。
由于周某除去该笔土地补偿款之外无其他可执行财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近日,浙江省宁海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周某转移其土地补偿款,致使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外,如果被执行人隐藏、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也构成上述罪名。
(张即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