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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王某为了对自己的水稻田进行病虫害防治,从镇上某农药经营商处购买“退菌特”农药对水稻田进行喷洒,造成水稻籽粒不灌浆并导致每亩产量减少129公斤。同村另六户村民使用该农药喷洒后出现同样现象。随后,七户居民自行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药害鉴定,鉴定结论为农户对该农药使用不当造成水稻减产。庭审中,农药经营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王某等农户说明了“退菌特”的禁用期和使用注意事项。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法院认为,农药经营商未尽到告知义务,对王某等农户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王某等人对农药使用不当,存在用量过大和重复喷洒的现象,也应对自己稻田的损失承担责任,故判决双方对稻田损失各承担50%。
(李冬艳佟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