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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初春,我到一个基层法院担任院长。
法院辖区环绕市区,特殊的地理位置导致该院所办理的案件更复杂、更繁琐,处理的难度更大,更充满了挑战。在这里,既有小偷小摸、邻里纠纷的小案件,也有征地拆迁、合同纠纷等涉及当地经济发展大局的大案件。每天立案大厅里的哭诉声、吵闹声接连不断,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在这里反映得更加突出。如何转变司法理念,创新司法方式,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要求,是摆在人民法院和法官面前一个严峻的课题。
2003年一个阴雨的夏日午后,我办公室来了一位叫朱文焕的当事人,他衣衫不整,面容憔悴,无神的眼中流露出无奈。我给他倒了一杯水,让他坐下有话慢慢说。
他告诉我,他承包了一个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口头临时要求增加部分附加工程,但附加工程没有签订合同。结算时,发包方故意压低价格、少算工程量,仅支付了少量工程款。考虑到干活的都是村里的老少爷们,挣的都是血汗钱,他把给儿子结婚盖房子的材料都卖了,给大伙发了工资。
案件起诉到法院,事实没有查清,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案件被中级法院发回重审。
屋漏偏逢连阴雨,此时,他又查出自己已经是肝癌晚期。生命已进入倒计时的他紧紧抓住我的手说:“我什么要求也没有,想在死之前法院能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朱文焕临走时的那句话深深震撼了我,他看待一个公正判决比生命还重要。
送走了他,叫来主管民事的副院长和承办人,对案件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在卷宗中,附加工程部分连个合同都没有,现在工程量、施工的价格都难以确定,怎么去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看得出来,承办人有畏难情绪。法律不是僵硬、死板的规则,维护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我说:“作为一名法官,面对诉讼能力悬殊的双方当事人,我们更应该有正确的价值追求和理性的判断。这起案件无论面临多大的困难,必须充分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全力查清事实,还当事人以公道。”
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办案,所有的阻力瞬间变成了动力,我和合议庭的成员一起确立了办案思路:第一,调查参与施工人员,确定原告施工的附加工程范围;第二,组织鉴定,确定附加工程量;第三,参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和市场价格,确定附加工程的价款。按照这个方案,合议庭积极收集证据,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案情逐渐清晰明朗,诉讼向着有利于原告的方向发展。
最后一次开庭,我旁听了案件的审理。见到原告方只有老朱的爱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经询问得知老朱因病重已经不能下床了。
庭审进行的异常顺利,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被告公司的负责人终于改变了傲慢的态度,主动提出了和解要求。参与庭审的法官及时核对账目,让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最后,在合议庭的督促下,被告在最短时间内履行了付款义务。
庭审后一个多月,老朱的爱人再次到法院跟我说:“谢谢、谢谢,是您让老朱走得很安详,是法院的公正审判让他走得无牵无挂!”
但我却不能释然,这份沉重的感觉一直在心头萦绕。法院这份迟来的判决让老朱等得太久太久,阴阳相隔,好在老朱临走之前,他的一个心愿已经了却。
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法律制度设计得再完美,也无法保证案件得到正确有效的裁判。只有法官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情感,唯有法官抱着对法律无限忠诚,对人民群众满腔的热爱,才能昭示法律的精神,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滴水可以映出大海的颜色,一缕阳光可以感觉到太阳的温暖。一份公正的判决比生命更重要!
(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