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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笔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首次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经常出现免责条款“潜伏”在合同中的情况,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提示,许多投保人容易忽视免责条款,或者对免责条款的涵义并不了解。《指导意见》强调了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两种义务,并明确规定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应达到的标准。根据《指导意见》第9条的规定,免责条款必须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在保险合同中使用黑体字等醒目方式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确认明白条款内容的,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同时,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原则上应当达到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涵义和法律后果的程度。如果免责条款不能达到上述标准的,则出现争议时,保险公司不得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对‘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细化,将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获得操作性较强的依据,能够更公平、更有效地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广东高院民二庭庭长丁海湖告诉笔者。
《指导意见》放宽了受害方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条件。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例,受到损害的第三者在责任确定后,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或者一并起诉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并获得法院支持,而不必再按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后,才能向保险公司提出直接赔偿请求,使受害方的理赔程序更加简便。(裘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