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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杨光
4日1时左右,高速公路四平服务区值班民警姜春明接到报警称,五里坡收费站发生一起抢车挟持人质案。姜春明立即意识到,这是一起情节恶劣的重大刑事案件,马上上报到高速公路交警支队长平大队。
被抢车辆驶向哈尔滨
姜春明出警到达五里坡收费站后,未发现报案人,电话联系报案人刘某得知:违法嫌疑人潘某驾驶一辆号牌为鲁P77XXX的豪沃牌大型货车,从长平高速向哈尔滨方向行驶,刘某被劫持到车上。考虑到案件的严重性,长平大队有关负责人立即将情况上报。
经请示,支队相关部门批准后,长平大队决定调集法制员杨展、刑事治安中队民警姜春明、魏金勃,由沈济民副局长带队成立工作组展开调查。当日1时30分左右,工作组驾车向哈尔滨方向追击嫌疑车辆。同时,将嫌疑车辆信息上报支队指挥中心,并通报给哈尔滨高速警方。5时许,正在行车途中的民警接到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格派出所电话,得知阿城警方在哈尔滨市绕城高速阿城出口成功拦截了一辆号牌为鲁P77XXX的大型货车,并控制车上两人,工作组直奔阿什格派出所方向而去。
民间纠纷引打架斗殴
6时10分,工作组到达阿什格派出所。顾不得长途行车的疲惫,民警在阿什格派出所配合下,以货车为突破口展开调查。经查,报案人刘某受雇于山东省某汽车销售公司,违法嫌疑人潘某在该公司贷款购车。因潘某与该公司产生汽车还款纠纷,该公司刘某在未经车主潘某同意的情况下,从哈尔滨将汽车开回山东,潘某追至长平高速五里坡收费站。
抢车过程中,与刘某发生殴斗,造成刘某轻微受伤。至此,确定“抢车”斗殴行为是由双方经济纠纷引发的治安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适用治安调解。
报案人竟是主动搭车
民警顾不上吃午饭,立即召开案情分析会,仔细研究后一致认为,报案人刘某是查明挟持人质违法事实的关键。经过对报案人刘某耐心细致的工作,打消了其心里顾虑。刘某称,潘某驾车向哈尔滨行驶途中,曾要求他下车,但他却主动要搭车,“挟持人质”违法犯罪事实不存在。
潘某因“抢车”引发斗殴,并造成刘某轻微伤,属于治安违法事实。工作组在征得潘某和刘某同意后,进行了治安调解,双方同意调解意见并达成协议。由于“挟持人质”违法犯罪事实不存在,不予立案调查。
手里拿着调解书,当事人刘某感动地说:“由于紧张害怕,我才谎报被劫持,对于这种做法十分内疚,感谢民警对我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