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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俗话说“打人不打脸,骂人别揭短”。一妇女在和一少年发生争执后,一方破口大骂,一方更逞血气之勇,将对方脸部打伤。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
原审法院查明,“60后”妇女王某和“90后”少年张某素不相识。2009年7月24日上午,王某站在河西区九龙路一小卖部门前处,由于其之前和小卖部有矛盾,认为恰在此时欲走出小区大门的张某与小卖部有关,于是骂出“王八蛋”之类的言语。年少气盛的张某随即出手殴打了王某的脸部,造成其面部及牙齿损伤。事后,公安部门对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对其罚款200元。原审河西区人民法院认为,二者在纠纷中均应承担责任,以王某承担30%、张某承担70%责任为宜。由于纠纷发生时张某只有十七周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但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依法判决张某父母按照责任比例赔偿王某医药费、检验费等千余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继续上诉要求张某承担全部责任。她表示,纠纷发生时,自己骂张某“王八蛋”是因为张某当时先用手推打了她。她认为事情的起因完全在张某。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本案中,能够认定责任的证据只有当事人双方在派出所的笔录陈述。根据双方陈述,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因出入小区发生争执并无不当之处。二审审理中,王某主张张某推打她在先,她骂人在后,而二人在派出所的笔录中陈述此事时所用的字眼都是“推”,而没有提到“打”字。原审法院根据纠纷发生的原因、过程及损害结果,认定双方各自承担应有责任的判决并无不妥。据此,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