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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是四川省江油市某镇村民,在任村主任期间,因处理一些矛盾、纠纷和利益问题触及到了村民廖某的利益。心怀不满的廖某就在村委换届选举期间,多次向江油市有关部门和当地镇党委递交控告信,称刘某贪污征地款、青苗补偿费,同时在街道、公厕等地张贴控告信。但经相关部门调查,证实刘某收支账目明白无误,不存在贪污,廖某属诬告。
因廖某诬告致使刘某名誉受到极大影响,以致其在换届中落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刘某在多次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于今年6月将廖某告上法庭。
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所控告的内容,经调查不实。廖某在公共场所张贴控告信,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廖某立即停止侵害,向刘某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兰友斌黄志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