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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打错了一个小数点,本该立即更正,谁想到有人将错就错,制造虚假合同,以此向上级虚报补贴,骗了国家10万元造林直补资金。日前,两被告因贪污罪被判刑。
一个小数点引发贪欲
县检察院查明,2006年10月,巫山县抱龙镇林业站对洛阳村上年的退耕还林工程进行复查,有一块退耕还林地实际面积为11.2亩,因复印模糊,工作人员在上报直补表上错填为112亩。
镇林业站请示镇政府同意后,决定在云雾村异地造林,安排护林员朱开龙负责落实。
朱开龙发现小数点错误这个问题后,认为机会来了。同年12月,朱开龙以母亲王某的名义和云雾村签下《土地承包协议》。但朱开龙和技术员张德富并没种下一棵树,就在2007年3月通过验收。为不引起他人怀疑,2007年下半年,朱开龙在填报抱龙镇退耕还林数据时,将这102.45亩面积,以几个亲戚名义分户上报。
2006年至2009年,朱开龙、张德富按每亩245元补贴标准,骗取退耕还林直补金10万余元。
前不久,朱、张两人因涉嫌贪污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辩称民事纠纷
日前,巫山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两被告人对未种树及领取退耕还补偿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有不同看法。
朱及其辩护人称:与云雾村签订了102.5亩林地承包合同,支付了承包费,形成了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本案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有理由证明不应对被告人苛以刑事责任:朱开龙是粮农,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未在承包土地上种植树木而领取直补资金就认定为贪污的理由不能成立;虚报冒领是实,但只是侵犯了村民利益,不是套取国家资金,属民事纠纷。
张德富称,事前并未与朱商量,也没分到钱,种植面积是通过规划作业到实地察看定好的,不是验收时才定的等理由,自己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公诉人当庭予以驳斥
针对被告人的辩解理由,公诉人运用证据和法理,当庭予以驳斥。
第一,朱系抱龙镇政府聘用的林业中心管护员,负责辖区天然林护和退耕还林资料数据录入、审核、上报等工作,属于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张德富系在编林业技术员,负责退耕还林规划、验收等工作,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两被告人均属于刑法第93条关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是贪污罪适格的主体。
第二,两被告人与村里签订林地承包合同,目的是要将承包的林地纳入退耕还林指标范畴,为虚报冒领创造条件。这种名义上的“承包”就演化为犯罪手段,不再是合同上的民事关系。两被告人一棵树未种,骗取退耕还林直补资金,实质是以非法手段侵吞国家财产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刑法规定,依法应当定罪处罚。
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驳回了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分别以贪污罪判决两被告3年半和6年半有期徒刑,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重庆晚报记者陈国栋通讯员邹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