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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中学生放学后在学校操场上踢球,结果守门员意外受伤。究竟同学、学校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例回顾:
吴波和沈洁是同班同学,两人都十分痴迷足球。一个月前,两人放学后,没有立即回家,而是留在学校的操场上和班里的其他同学一起踢足球。吴波是守门员,沈洁担任对方球队的前锋。没想到,沈洁的一脚大力抽射,竟然致使吴波受伤。当时,沈洁使劲射门,吴波奋不顾身地扑球。踢出的足球经过吴波手挡之后,打在吴波的左眼。当时,吴波就疼得不行了。沈洁赶快给自己的家长打电话,把吴波送进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左外伤性视网膜脱离,经行左网膜复位术,网膜复位,黄斑区前膜增殖,鉴定为十级伤残。吴波的家长认为,沈洁踢球伤害吴波,沈洁和所在学校都有责任,应该赔偿吴波的损害。沈洁的家长认为,吴波受伤是自己扑球造成的,自己已经垫付一部分的医院费,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不同意再赔偿。学校认为,吴波放学后,违反校规,擅自留在操场。其受伤和学校无关,也不同意赔偿。究竟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汉沽法律援助中心齐建春律师认为: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是在校学生,在课余时间进行踢球的体育活动,在正常的体育活动过程中,沈洁作为进攻队员踢球射门,吴波作为守门员进行扑球,都是正当的行为,没有不当行为,因而造成作为守门员的吴波的人身伤害。对此,学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在吴波和沈洁之间,他们对于损害的发生也都没有过错。沈洁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吴波的受伤应由其自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