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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老板哭穷拖欠工资并找员工借钱,但书写的欠条上既无约定还款期限,也没写好利息该怎么算。打工仔小严足足向老板讨了18个月的债也没能要到,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日前,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债务关系成立,但因未约定利息,故仅判决其归还本金。
原告小严是一名外地打工仔,2009年年底来到本市,加入被告吴某的装修队,干一些焊接钢筋龙骨的散活。按照约定,小严应得到1500元工资,但完活后吴某却以种种原因推诿。有一次吴某为了应急,还找小严借了3000元。一段时间后,小严找吴某要账,吴某提出可以用这4500元“入股”他的装修队,但小严不肯。无奈,吴某只得给小严打了一张欠条,但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如何计算。
之后一年半时间,小严每次手持欠条要账,吴某均以种种借口拖延。今年6月,小严将吴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吴某偿还欠款,并支付18个月的利息。庭审中,吴某仍辩称这4500元是小严的“入股钱”,双方不存在债务关系,但承认欠条是其亲笔所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真实有效,被告应履行偿还原告欠款4500元的义务。因双方没有约定给付利息,所以原告要求被告一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现金4500元。 (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