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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妻子到医院急救时,丈夫见护士人手不够,就帮助推平板车,不想护板将其右手小指夹下去一小块儿,男子起诉医院进行索赔。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医护人员未尽到告知原告“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原告右手小指受伤。对此,被告单位的医护人员有过错,应当承担80%的责任,即赔偿刘先生医疗费和交通费2300余元。因该人员系职务行为,故应由被告医院承担责任。
案情回放 丈夫推平板车夹断手指
“事发当天晚上9点多,我爱人突然喊肚子疼。我以为过一会儿就没事了,谁知道她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以致到了无法忍受的地步。”刘先生(化名)是西青区某村的干部,此时他的心中十分焦急。为了及时解除爱人的病痛,他急忙将妻子扶到汽车上,然后火速将其送到市内某专科医院。
“在这家医院的急诊处,我爱人被检查出得了‘卵巢囊肿并发扭转’。检查后,疼痛难忍的她需要赶紧从病床上移到平板车上,然后推到别的治疗室。”这时,一名护士推来了一辆两边有护板的平板推车,并让刘先生的爱人躺到上面去。
刘先生说:“鉴于急诊处夜间值班护士人手不足,我试图协助护士将爱人扶到平板车上。”刘先生的爱人比较胖,她被扶着趴到平板车上。见爱妻的姿势很别扭,刘先生急忙帮她扭转体位。之后发生的事,法院的判决书这样描述的:“当刘先生将平板车两侧护板向上推动时,不慎将右手小指压伤。”而刘先生的描述是:“护板的折叠处正好夹到我的右手小指。造成小指的三分之二处当场折断,并脱落,血流不止。”
爱人还在平板车上忍受病痛,刘先生自己又发生了意外,刘先生强忍着疼痛,打车到另外一家医院进行治疗。医生为刘先生进行了紧急缝合处理,其花费医疗费1000余元。
法院审理 受伤男子自己担责两成
后来,虽然伤口愈合,但他的右手小指却短了约一厘米。作为一名村干部,刘先生需要处理一些公务,但现在他的受伤手指总是麻木,而且伸不直。右手握笔时间一长,小指就感觉疼痛。而且对他用电脑打字也有很大影响。
事后,刘先生越琢磨越感觉不对劲。“老婆到医院看病,医护人员应该对她负责啊!扶爱人上平板车无论如何不是我应该干的事啊!而当我推车时护士并没有阻拦,而是采取默许的态度。”经仔细考虑后,他决定起诉爱人就医的医院,要求赔偿。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刘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7万余元。刘先生在庭审中表示,现在自己的右手小指已经无法正常弯曲,属严重功能障碍,已构成十级伤残。他因此遭受了很大的精神折磨。
面对起诉,被告医院的代理人表示,原告受伤系其个人原因。原告未尽到注意义务,与被告医疗行为无关系。关于被告护士人手不足的说法,原告应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如果原告的伤情是在医疗机构形成的,此种过错应是混合过错,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陪同其爱人到被告处就医,被告单位应配备相应的专业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专业的治疗及护理。当原告协助向上推动平板车两侧护板时,被告医护人员作为平板车使用的专业人员,未尽到告知原告“必要的注意义务”。原告右手小指受伤。对此被告单位的医护人员有过错,应当承担80%的责任。
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亦应主观注意,以避免该后果的发生。因此,原告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庭审中,被告未举证证明其行为没有过错,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因被告医护人员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以过错责任作为判罚依据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朱健律师表示,综观本案,法院认定医院的过错主要为两点,一是未配备足够的专业医护人员,二是专业医护人员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进而据此判令医院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从法理角度讲,法院判案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所谓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它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基础。
本案中,法院强调医院的公共场所属性和其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采取过错推定及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方式来确定责任承担。这对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发生的类似事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亦更能彰显《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即突出人身权益的优越地位,宣示生命健康权为最重要的法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