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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和平区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要求,积极做好宣传、办理工作。截至目前,全区600多名符合参保条件的残疾人申办了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相关手续。
在和平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自愿申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参保的两类残疾人可以享受参保补贴:即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重度残疾人和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参保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补贴;对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给予50%补贴。补贴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部分,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符合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于11月20日之前,持《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还需携带《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人户籍所在区(县)残联提出享受年缴费或一次性补缴缴费申请,并填写《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经批准享受缴费补贴的残疾人,可在每年1月1日至11月20日前,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审核表》原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定参保资格、缴费金额后,将出具《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无需本人承担,《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由本人留存;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由本人持《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于核定缴费当月的20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50%。如需其他人代理申办相关手续,代办人还需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