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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北区教师进修学校食堂工作三年有余,得到的报酬一直没能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而且一直没有依据相关法规签订劳动合同。”日前,因故被校方辞退的夏女士向本报反映了上述遭遇,希望得到公正合理的对待。
夏女士反映说:“我是2008年6月3日经过熟人介绍到河北区教师进修学校食堂工作,商定的月薪为500元。2009年6月起,校方给我加了100元。另外,和我一起干活的3个人中有一个人退休,原来4个人的活只能3个人干,因此校方给我们每人加了200元。今年9月23日,我和同事发生了口角。25日,我接到食堂一位师傅的电话,告诉我职工吵架对学校影响不好,已决定将我辞退。”
夏女士说,对于被辞退,她没有什么怨言,但令她一直不太明白的是,500元的工资为什么一直由一家名叫北团家洁服务公司的单位发给她,其他的部分才是到学校会计处领取。而且,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学校一直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她上任何保险。“现在更是涨到了1160元,可我的收入水平一直远远低于最低标准,现在被辞退了,我能不能得到相应补偿?”
相关法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文书交付给劳动者,并代为投保相应保险。记者及时与河北区教师进修学校取得了联系。该校总务处负责人介绍:“当时说好了,她的工资由北团家洁服务公司发放,即使签合同或代为投保,也应该由北团公司负责,跟学校没关系。”至于工资以外的300元,该负责人解释是因为夏女士“表现好”而给的奖励。
然而,夏女士说:“我跟北团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而且工作地点也在学校,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我的工资由北团公司发给我。”北团家洁服务公司负责人王女士介绍,“我们与河北区教师进修学校有合作关系,当初校方说他们不方便给临时工发工资,所以每月都是将夏女士的500元转到公司账上,由我们代为发放。既然用人单位不是我们,所以我们没条件跟夏女士签劳动合同。”
就此,记者致电河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依上述情况看,夏女士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投社会保险,并参考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工作期间的工资。依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夏女士的要求应该得到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
-本报记者陈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