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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胡新桥实习生刘志月湖北省武汉市市民黄先生在办理车辆年审时遭拒绝,理由是尚有违法记录没有消除。为此,黄先生将武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诉至法院,引发法律与部门规章执行力之辩论(本报视点版8月31日曾作报道)。记者获悉,此案经过两审,近日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即判决确定车管所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今年年初,经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鑫踏来车辆检测线(武昌)检测车辆合格后,黄先生向武汉市车管所提交了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申请。但车管所工作人员却拒绝了,原因是黄先生的车没有“路桥年票”缴费凭证,而且还有“电子眼”违法记录未处理。黄先生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进行年审时,任何单位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武汉市车管所以没有“路桥年票”缴费凭证和有违法未处理为由,拒绝给自己的车辆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是将武汉市车管所告上法庭。
6月15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为车管所为黄先生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黄先生存在交通违法未处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没有因果关系;判决确定车管所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相应职责。一审宣判后,武汉车管所以系统无法办理为由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
武汉市中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了解,武汉市车管所目前尚未对黄先生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黄先生告诉记者,他已向武昌区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