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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已经用了几年的私家车,买车损险时保险公司要按新车价格计算保费,但在全损理赔时却要按旧车价格来测算赔款。这种“高保低赔”的行为或将被终结。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了解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10月20日晚间公布了《中国保险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5日。该意见稿对此前坊间具有较大争议的条款进行了修订。
车损险定价考虑车折旧
此次发布的意见稿,调整了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强化了保护消费者利益。
意见稿明确规定,在承保时,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在理赔时,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针对此前争议的“无责不赔”问题,意见稿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样,投保人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无论自己有无责任,都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从而方便了投保人。
多项车险争议条款被删
重庆晚报记者了解到,意见稿弱化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强化了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从而提高了车险的保障能力。
一方面,意见稿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
另一方面,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四条责任免除,比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等等,这些在意见稿中都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
与此同时,意见稿还部分降低了原有条款的免赔率。这些修改,丰富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使其保障能力更加符合广大消费者的需要。
车险索赔材料大大简化
除了上述对车主几大利好,重庆晚报记者发现,意见稿还有一大亮点———强化了如实告知,简化了索赔资料。
意见稿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概念、文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尤其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内容进行了针对性完善,使条款文字表述更加清晰准确、通俗易懂。
与此同时,意见稿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比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等,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快捷地办理索赔手续。
意见稿还简化了商业车险的产品体系,除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外,其余机动车采用统一的条款。
意见稿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把部分附加险纳入主险保障范围,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10个附加险供消费者选择。重庆晚报记者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