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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重要的经济社会转型,社会治理也面临诸多转型的压力,其中一个突出的表征就是利益主体多元,社会进入矛盾多发期。如何有效化解矛盾,均衡各种利益冲突,已成为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紧迫课题。
化解社会矛盾有激进与渐进之分,前者期望矛盾问题“一窝端”,采取休克疗法来剔除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积累的弊病;后者则主张边发展边化解矛盾,搭建常态化的诉求平台实现矛盾的及时疏导。相比而言,渐进式治理要比激进的方式更容易分解阻力,作为一种常态化的公共治理路径,化解社会矛盾非但不能冒进,而且要以尽可能周全、系统、渐进的方式来推行。
渐进式治理要以主体思维方式的改善为肇始。对于发展中产生的各种矛盾,人们总是期待“毕其功于一役”,能够“快刀斩乱麻”,好从化解矛盾的纠缠中抽出手来专心致志谋发展。孰不知,这样的认识原本就不符合辩证法。社会发展本是一个不断化解矛盾的过程,企图一劳永逸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人世间的治理,渐进才是常态,切勿存有等矛盾积攒到一起再治理的思维惯性。同时,还需改变化解矛盾的人治化思维,对待合理的群众诉求不能等到领导发话才予以解决,应把化解矛盾建立在稳定的制度预期上。
渐进式治理要以保障公民诉求的表达为根据。矛盾产生的原因不同,要区分不同根由有针对性地进行个性化治理,应先建立公民诉求表达的平台,让矛盾在集中爆发前得到有效的反应和疏导。由此,社会矛盾的化解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调动尽可能多的社会力量和方法系统构筑起诉求表达的平台,并通过持之以恒的常态化互动增强官方渠道的吸引力,以尽可能多地吸纳社会意见。例如,微博作为一种新型媒体,受到不少政府部门的青睐,但如果只是当成应景之作,过后不闻不问,不仅无助于公民诉愿和不满的表达,反而会对行政系统自身的公信力造成损耗,最终致使矛盾疏导渠道闭塞形成“言塞湖”。
渐进式治理要以均衡利益配置的制度供给为重心。当前我国社会治理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有效制度供给不足。转型时期,制度对于化解矛盾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它影响治理行为的规范、公民寻求公理的信念和行为,并决定利益疏导的结果。制度供给是否充分有效,决定了矛盾化解乃至整个社会治理是否建立在稳定的法治根基上。渐进式治理就是要将传统的“治事”、“治人”转变为具有远期效应的“治法”,以打造利益均衡配置的制度体系为突破口,以有效制度的正式规则为根本遵循,剔除偶然性、临时性的指令安排,提高正式制度在化解矛盾方面的正当性和有效性。这种正式制度不同于平时指导矛盾化解的各种指示、意见、批示,它符合利益配置的公正性原则,体现了公共权力的谦抑自省品格,能够为化解矛盾提供持久而权威的法治保障。
另外,渐进式治理应防止矛盾化解的“不作为”,对于已经发现的矛盾或苗头,不能以“急不得”的借口放任不理。
总之,对于社会管理而言,渐进式治理不仅着眼于矛盾的化解,更着眼于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 >>相关报道见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