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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松黄洁实习生孔一颖7月10日,警方接到举报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发展大厦门口有人出售发票。当日下午,民警就在发展大厦门口将董某查获,当场从董某身上发现伪造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4本,共计200份。
法院近日经过审理认为,董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因此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1000元。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北京市首起因持有伪造发票罪获刑。
-以案释法
大量持有伪造发票犯法
根据原有法律规定,只有伪造、销售假发票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处于伪造和出售假发票中间环节的行为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给打击假发票犯罪行为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而《刑法修正案(八)》中则新增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这一罪名,明确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