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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二
恶意欠薪应该入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针对恶意欠薪行为,规定了最高7年的刑期,这也引发争议。有不少人认为欠薪属于民商法调整范畴,直接入罪,恐引起民法刑法冲突。
“并非普遍的欠薪行为都要入罪。”高铭暄表示,入罪的欠薪行为必须是恶意的,而且情节比较严重。“有些劳动者辛辛苦苦工作一年,到头来一分钱都拿不到,老板明明有钱却四处‘躲猫猫’,相关部门责令其支付仍拒不支付的,这就属于恶意欠薪行为。”
高铭暄说,面对这种恶意欠薪行为,如果你通过民事手段来讨薪,当然也是可以的,但费时又耗力。而将恶意欠薪界定为犯罪行为,其威慑作用是肯定的。
焦点三
醉驾入刑不以造成危害为前提
在已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吸引人眼球的无疑是醉驾入刑条款。该条款自今年5月1日施行以来,全国各地有不少驾驶员因为酒后驾驶而入狱。这一法律条文犹如一把利剑,高悬于驾驶员的头上,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但也有不少人质疑,认为醉驾入刑条款太过严苛,对于那些未造成严重危害的醉驾者,应放他们一马。
对此,高铭暄认为,从立法的构成要件上看,醉驾入刑的本身并不要求必须要造成危害。“只要你醉酒达到一定标准,然后开车上路了,这本身就带有危险性,属于危险犯的范畴。”高铭暄表示,危险犯并不等同于结果犯,一定要有危害结果产生,而是只要有给不特定人造成伤害的可能性,你就构成危险犯。
高铭暄指出,过去的交通事故很频繁,而且有的后果非常严重,而从源头上来说,造成交通事故的两大重要原因:一个是飙车,一个是醉驾,“因此,将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入刑,立法的本意,是从源头上来制止交通事故的产生。”(记者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