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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蔷)程先生将自己的七千余元,分两次从柜台误存入一张捡来的挂失储蓄卡内,结果再也无法取出。日前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审查注意的义务,要求返还全部损失,而银行认为,原告将钱主动存入他人账户内,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原告程先生是安徽来京人员,前段时间他的侄女程某某去姐姐家玩,发现姐姐家小孩正在玩一张捡来的储蓄卡。程某某因自己随身带着叔叔程先生的储蓄卡,误以为这张卡是程先生的,便放入自己的包内。
2010年6月28日,侄女程某某去银行存款,误将这张户名为王某某的已挂失储蓄卡当做程先生的储蓄卡,在被告营业厅将现金6200元存入账户内。6月29日,原告又向账户内存入现金1400元。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仔细核对相应信息,未尽到审查告知义务,造成原告经济损失76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银行表示不能返还。
被告银行则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原告两次交易的银行卡均由原告自己提供,两笔存款交易均为卡、现金交易,且是原告提供银行卡,整个过程中被告没有任何过错。
“原告的经济损失与被告的存款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交易存单上均有银行卡的户名及卡号。原告方在审核后即签字确认,根据存款自愿的原则,被告依据原告的指令进行操作,如果原告因此行为遭受损失,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损失,与被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被告无权将已存入他人账户的存款返还给原告。”被告代理人说。
原告代理人说:“被告将存款信息打印出来,程某某当时没有仔细核实就签字了,而且签的原告的名字。如果银行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和实际卡号,误存的结果也就不会发生了。”
法官问被告,如果银行卡为挂失状态,是否可以正常存款。被告答,银行的挂失卡可以存款,但不能进行其他操作。
“用户需要填写的户名、账号等信息已经机打出来,签字时应尽到审核义务,不存在银行未尽提示义务。”被告代理人说。鉴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审。J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