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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司机驾车时因交通事故与他人发生纠纷,经调查,公安机关认定其故意拖带对方,并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处罚。该司机不服,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今天上午,和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维持前述判决。
原告倪某起诉称,2010年12月30日16时15分许,他驾车行驶至和平区成都道90中学门前时,后视镜与前方逆向而来的行人郭某相刮蹭。倪某停车后,郭某对其汽车进行击打,双方发生口角,后在倪某启动汽车准备离去时,郭某突然爬上其汽车前机盖,驾龄只有3个月的倪某惊慌失措,一时紧张没有采取合理制动措施,致使郭某被拖带出几米。在郭某要求下,倪某驾车靠边停放,哪知郭某又爬到车的前机盖上。因为担心郭某被甩下车,倪某没有采取紧急制动,缓慢用怠速行驶,致使郭某又被拖带数米。随后路人报警,但郭某不同意交通队的调解处理意见,到公安和平分局新兴路派出所报案,称倪某对其故意拖带触犯故意杀人罪。今年4月8日,和平分局对倪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处罚。经行政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但倪某认为,和平分局认定其故意拖带是错误的,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今日法庭上,被告提出,办案民警经过调查证实,事发当天,倪某驾驶轿车在和平区成都道90中学门前,因交通事故问题与郭某发生纠纷,郭某阻止其离开现场时被倪某故意用车拖带一段距离。上述事实,有倪某及郭某的询问笔录、证人任某的询问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倪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事发后,交管局和平支队认定倪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办案民警为双方调解过程中,倪某拒不供认其故意伤害行为,未能与郭某达成和解。为此,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倪某作出上述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和平分局的裁决。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人适用传唤、询问、取证、告知、作出决定的程序。被告履行了上述程序,同时被告在行政执法中没有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行为,被告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综上,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和平分局于今年4月8日对原告倪某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今晚报记者孙启明通讯员赵杰吉学刚)